1.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国有资产的法规、政策,制定和完善学院(校)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。
2.负责实施学院(校)房屋、土地和校园基础设施、仪器设备、家具、图书资料等所有国有资产(含无形资产)的产权登记、产权界定、产权纠纷调处以及资产保值增值、资产评估监管、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。
3.负责学院(校)年度设备设施购置预算编制、采购以及国有资产验收入账、维护管理、账卡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。建立和完善学院(校)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。
4.监督、指导学院(校)下属单位和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,按计划组织实施评价考核;同时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。
5.负责组织学院(校)自管项目(工程、货物、服务类)等的招投标工作以及政府采购工作。
6.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务部门的监督、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。
7.完成上级和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。